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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的通知

日期:2019-04-01 02:12:26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3301

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的通知

 

六律发〔2019〕01 号

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市直律师事务所、市法援中心:

    根据省律协《关于做好2018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决定于2019年4月集中开展2018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对象

    全市执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援律师)。

    20191月1日后新领执业证的律师不参加2018年度考核。

 二、年度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情况;

    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4.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质量情况,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5.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7.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8.律师完善个人网上信息的情况;

    9.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10.律师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

    11.党员律师组织接转及参加活动情况;

    12.对法援律师的考核,根据其实际工作职责确定考核内容。

三、考核程序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所内考核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听取律师个人总结(执业律师超过20人的,可按一定比例选取部分律师在大会上作工作总结,人数不得少于20人),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结合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3.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二)市律师协会考核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报县区司法局(联络组),经县区司法局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市律师协会。

四、办理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正反面印制,样表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应当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4.考核组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县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2018度安徽省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样表见附件2);

   2.《2018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样表见附件3);

   3.《2018度安徽省执业律师(法援)花名册》(样表见附件4);

4.《未参加2018度考核人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5);

   5.《2019新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6);

   6.县区司法局组织开展律师考核的综合情况报告。

   (三)市直律师事务所、市法援中心将同上材料直接上报市律协秘书处。

    各类花名册一律用EXCEL表格填报电子文档,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五、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1.参加考核的律师不评定等次情形的处理。考核年度内执业不足一年的,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因病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因其他情形暂停执业不宜评定考核等次的,只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存在此类情形的要在律师花名册考核结果栏内注明,未发现有“不称职”等次情形的,以“称职”报送备案。

    2.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一律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考核,在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执业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其变更前的执业机构应当将该律师于本年度内在本所执业期间的表现情况,向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提供考核意见。

    3.有《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情形的,应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由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再予以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结果在当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

    5.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6.根据《安徽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试行)》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确定为考核不称职(具体培训时间计算,见附件7),省律师协会开通的网络培训计入课时内。

    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评定为称职等次。

7.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按照2018年新修订的《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皖律协〔2018〕54号)执行,符合《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减免实施办法》(皖律协〔2018〕71号)中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所属律师协会提交会费减免申请,经相关程序予以减免。互助基金缴纳按照2017年新修订的《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皖律协〔2018〕3号)执行,与会费同时交纳,各县区律协联络组,市直律师事务所、市法援中心,应将会费与互助基金项目分别写明。会费缴纳工作与年度考核工作一并完成,同时填报会费、互助金缴纳统计表见附件8)

8.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会费按照2018年新修订的《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皖律协〔2018〕54号)规定的类别执行,市直单位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直接到市律师协会办理相关费用缴纳手续。

   9.对暂缓考核的律师,应如实填报相关花名册报省律协备案(在花名册考核结果栏注明);对20191月1日后申领执业证的律师,将相关信息报省律协备案(见附件6)

   10.做好律师执业证补发工作。律师执业证内页年度考核记录栏已满,填写律师执业证补发登记表(一式两份),与律师执业证、两寸蓝底照片一并于年度考核时上交市律师协会。(见附件9)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实现对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的有效手段,各有关单位和考核对象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和参与。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的,经查证属实,市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组织纪律或行业处分。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和考核对象,并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精心安排,通过采取走访律师事务所,查阅律师卷宗、案件登记簿和档案,听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汇报等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请各县(区)律协联络组、市直律师事务所、市法援中心于4月20日前将考核材料报送市律师协会(各单位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佳佳 许雯;联系电话:3312547、3315269。  

    邮箱 :lalx2003@163.com

 

                                      六安市律师协会

                                     20193月29


附件: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样表).doc

2.2018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样表).xls

3.2018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样表).xls

4.2018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法援律师)花名册(样表).xls

5.未参加2018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样表).xls

6.2019年新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样表).xls

7.安徽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间计算方法.doc

8.各市(县)律师协会缴纳2019年会费、互助金统计表.xls

9.律师执业证补发申请表.xls.xls

10.皖律协字〔2018〕54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pdf

11.皖律协字〔2018〕7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12.皖律协〔2018〕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