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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辩护代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8-03-08 02:48:04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953


六律发〔2018〕6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辩护代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律协联络组,市直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律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六安实际,制定了《六安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律师协会

                                    2018年3月8号

附:《六安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意见》

六安市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意见

一、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的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全国范围内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2、律师必须严格按照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原则,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力促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使扫黑除恶案件的处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实现辩护代理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3、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加强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和代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培训。

4、律师办理黑恶势力辩护代理案件,必须将参与案件的基本案情及时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书面层报市律协秘书处。

二、依法规范案件辩护代理工作

5、依法依规接受案件辩护代理。严格遵守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法援案件除外)和律所主任审查制度,严禁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6、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通过法律途径、围绕法律问题、采用法律方式办理法律事务。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要求,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将执业行为置于法律和行业规定的严格监督之下。

7、拟作无罪辩护、改变定性辩护以及代理集团(集体)诉讼的案件,必须先经律所集体讨论,讨论和表决结果必须有书面记录。

8、依法依规开展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代理工作,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障碍,必须依法行使权利。

9、案件结案后,必须书写结案报告,并附辩护词或代理词,专案专项存档保管。

三、黑恶势力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主要禁止情形

10、保守办案过程中接触到的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等。

11、严禁在媒体上炒作案情,影响社会舆论,影响案件审理。遇媒体采访情形,未经市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接受采访。

1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3、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14、不得实施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四、工作纪律

16、合理预估开庭时间,提前到庭,不迟到、早退、缺席。

17、出席法庭时,应当着律师袍和浅色衬衫,佩戴律师徽章。

18、发言、陈述和辩论倡导使用普通话。

19、严格遵守庭审纪律,庭审期间不得接听电话、摆弄手机。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

20、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由律师协会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

22、市律协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加强办案指导,协调困难和问题,及时应对舆情,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切实增强刑事辩护代理律师执业技能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