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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律师协会不予处分决定书(六律不处字〔2019〕1号)

日期:2019-02-15 03:10:05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2351

六律不处字〔2019〕1号

 

六安市律师协会不予处分决定书

 

被调查会员:秦继忠,男,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舒城县城关镇莲花苑小区13栋201室,现为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联系方式:13905645775。

2018年11月8日,舒城县公安局将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秦继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相关线索致函舒城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日,舒城县扫黑办将这一问题线索交由舒城县司法局调查办理;舒城县司法局调查终结,将处理结论上报六安市司法局,市局于2018年11月16日交由本协会调查处理,本协会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指派纪律委员会两名调查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经调查处理终结。

2018年7月16日,被调查人秦继忠律师接受黄守珍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周楠楠提供刑事辩护,接受委托时,其获知周楠楠仅仅涉嫌非法拘禁一个罪名,直到案件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也没有告知其周楠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8年9月16日,秦继忠律师接受戴开荣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胡勇提供刑事辩护,接受委托时,其并不知道周楠楠和胡勇在案件事实上存在任何利益关联,在后来的办案过程中也没有得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告知提醒;直到周楠楠案移送舒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秦继忠在看守所会见周楠楠时,看到周楠楠出示的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后,第一次获悉周楠楠还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十月中旬,秦继忠前往舒城县检察院调阅了周楠楠案的侦查卷宗,在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中发现周楠楠与胡勇在一起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中是参加斗殴的双方成员,存在一定关联性,于是,秦继忠遂停止了胡勇案的继续办理工作,也没有再去看守所会见胡勇了,并于2018年11月1日,电话将委托人戴开荣约至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向其说明了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得到了戴开荣的理解和认同,双方终止了胡勇案的委托辩护关系,秦继忠制作了终止委托关系的“谈话笔录”,至此,胡勇案的办理工作结束。

另查明:1、秦继忠在2018年10月10日会见周楠楠,得知其涉黑后,即按照行业规定将舒城县检察院的《告知书》和律所《委托书》向舒城县司法局进行了涉黑案件办理信息的报备工作;2、秦继忠与戴开荣终止委托关系后,没有将该办案程序告知办案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3、周楠楠案和胡勇案的受理符合行业的管理规定,律所统一收案,收取律师费用后,律所开具了收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周楠楠案和胡勇案的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

2.周楠楠案的《告知书》和《起诉意见书》

3.解除胡勇案刑事辩护委托关系的“谈话笔录”;

4.舒城县看守所出具的辩护律师会见登记情况说明;

5. 秦继忠关于周楠楠案和胡勇案的办案全部附卷卷宗材料。

6、秦继忠的陈述和辩解。

本协会认为:被调查会员秦继忠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的确存在同时为同案犯罪嫌疑人周楠楠和胡勇提供辩护的客观行为,特别是周楠楠案还系涉黑案件,引起办案机关舒城县公安局和舒城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重视是不言而喻的!但因其在办案之初,并不明知周楠楠和胡勇在涉案事实上存在任何利益关联,在后期得知后,及时与胡勇案解除了刑事辩护委托关系,也未实际继续为胡勇提供辩护服务,其违规行为的成立缺乏主观要件;秦继忠与戴开荣终止委托关系后,没有告知办案单位,是造成其被交办调查的重要原因,但这一行为不能作为认定秦继忠违规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定事由,故秦继忠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周楠楠和胡勇提供刑事辩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经本会纪律委员会集体讨论并表决,决定如下:

对被调查会员秦继忠不予行业处分。

 

                                                                六安市律师协会

 

二0一九年一月十一日